病亡工伤,“48小时”认定起争议
单位认为宣布死亡距发病超48小时不算工伤,法院推翻这种算法
2015年06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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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高阳 孙玮          
  日照市某镇政府职工王明(化名),在岗位上突发急症,两天后在医院死亡。相关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但是镇政府认为王明从病到亡超过工伤认定规定的48小时,不能算工伤。近日,岚山区法院就此做出判决,判定工伤认定有效。

  人社部门认定是工伤
单位打官司要推翻

  40岁的王明系日照某镇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人员。2014年3月19日上午10时许,王明突发疾病晕倒在镇党委院内,12时许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干出血、脑室内血肿、高血压等高危症状。
  王明于3月20日自主呼吸停止,刺痛肢体无反应,符合脑死亡特征。3月22日14时45分出现心脏骤停,抢救30分钟心跳、呼吸未恢复,宣布患者死亡,死亡时间为2014年3月22日15时15分。
  当年4月21日,当地人社部门对王明的死亡作出了工伤认定。而镇政府认为这种认定是无效的,因为王明的抢救时间到死亡时间,超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48小时。因此,镇政府不服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遂向岚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从病到亡时间咋算
法院给出解释

  “我们认为王明的死亡时间,应该截止到3月22日15时15分,此时已经远远超出了48小时。”镇政府在法庭上称。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是合法有效的。
  有关法官对此介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项之规定,原、被告对王明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的事实无争议,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根据王明的住院病历记载,2014年3月19日12时王明被送往医院救治,该时间为“48小时”的起算点。王明入院时即处于深昏迷状态,次日即3月20日自主呼吸停止,应用呼吸机维持呼吸,直至3月22日15时15分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王明突发疾病入院救治,在48小时之内,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持续救治只能延缓死亡时间,故认定王明属于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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