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公用房不得随意出租
2015年06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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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6月18日讯(记者 李榕) 6月18日,德州市召开贯彻积极财政政策暨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会上印发《德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处置状况等划定“硬杠杠”,下月起,市级机关不得随意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此外,六种情形下行政事业单位将进行资产清查。
  《办法》规定,实行集中管理的房产、地产,需要出租、出借的,要按相关程序办理申报手续,财政部门、受托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三方签订出租、出借合同。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定方式确定的中介机构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采取其他方式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全额上缴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或公共资源取得的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门有权调剂使用或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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