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多时间立查职务犯罪83人
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动员市民参与举报工作
2015年06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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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柳斌 通讯员 王宁

  6月23日至26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十七个“举报宣传周”活动,为了更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举报权利及在检察机关查办预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25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举办“举报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动员市民积极参与举报工作。据了解,2012年以来,三年多的时间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3人,其中大要案67人。
立查大案要案67人,大要案占比81%
  据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刘德平介绍,2012年以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83人,大案要案67人,大要案比例为81%。其中立查贪污贿赂案件59人,立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贿案件22人,立查群众身边贪贿案件51人;立查渎职侵权案件24人,重特大案件16人,大要案比例为67%;其中立查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13人。立查的83人职务犯罪案件中,处级干部5人,科级干部32人。 
  据了解,查办的典型案件有,原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党组书记张翔(副处级)伙同原烟台市地理信息中心主任林协生(副处级)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819万元、分别受贿65万元和12.6万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9年案;原烟台市城市排水管理处副书记、副处长曲培亭贪污4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案;原烟台毓璜顶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方毅民受贿6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案;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县级审判员林治保受贿80.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案;原烟台市芝罘区人社局副局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主任邱玉展受贿4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案等一批大案要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批捕17名危害食品安全嫌疑人,已起诉14人
  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共立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15件,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特别是针对城市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集中力量一举查获了包括违法办理房产证、采取各种名义侵吞国家补偿款、非法收受当事人贿赂等一批职务犯罪案件,立查了拆迁管理、安置、被拆迁单位、拆迁公司、房产交易中心等与拆迁相关人员共计16人,有效整顿了拆迁秩序;在开展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中,立查环境保护、医保社保、劳动就业等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31件,先后查办了区三任医保中心主任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并带出了卫生局机关、医院等一批职务犯罪案件。
  在“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依法批捕“病死猪”“毒豆芽”“假农药”等犯罪嫌疑人17人,目前已起诉14人,立案监督的烟台华仕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被评为2014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下步我们将重点查办‘村官’犯罪和群众身边的‘小官大贪’‘小官巨腐’职务犯罪、以及严惩行贿犯罪和国土资源、国企改制、支农惠农等领域的职务犯罪等,持续保持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刘德平说,也真诚地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将所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检察机关举报。 

  1、向检察机关举报有哪些方式? 
  答: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网络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书面方式可以将举报信邮寄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收,邮寄地址是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岛西路九号,邮编264000。 
  口头举报的,可到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控申接访大厅反映,由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专门接待。对采用集体走访形式举报同一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要求举报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为了方便群众举报,也可以到就近的派驻锦绣新城检察室和南部新城检察室举报。 
  电话举报的,应拨打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 
  网络举报的,可登录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门户网站,点击“网上举报”进行举报,公共网址是www.zfjcy.gov.cn。
  2、当前检察机关把打击行贿罪作为打击职务犯罪的重点,行贿罪与商业贿赂罪有什么区别?
  答: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罪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是学术理论中对经济往来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的笼统概括,前者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后者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商业行贿罪的行贿对象不同,立案标准不一样,而且侵犯的客体也不一样,行贿罪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商业贿赂罪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的公正性。 
  3、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哪些情形实施监督? 
  答:人民监督员不仅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实施监督,对公安机关、安全部门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环节也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实施监督的情形包括7种:第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第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第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第四,拟撤销案件的;第五,拟不起诉的;第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第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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