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含硫酸废水四人获刑
2015年06月2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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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6月26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立新) 近日,日照岚山区法院审结全市首起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在五莲县生产酸化油,后由另外两名被告人将含酸废水异地倾倒在岚山区,造成环境污染,四人都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2014年2月起,被告人刘东明、王其江(化名)租赁五莲县某植物油厂的厂房,在没有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非法购买硫酸239.87吨,在该厂内用油脚加注硫酸,通过高温加热使油水分离的方式生产酸化油,同时产生大量含酸废水。
后刘东明、王其江让岚山区的赵军田、王军成(均系化名)将20余油罐车共计300余吨含酸废水拉走,倾倒在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高兴镇河沟内,河沟流经之处草木枯黄,还散发出一股恶臭味,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2015年6月4日,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东明、王其江违反国家规定,未到公安机关备案即擅自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硫酸,数量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刘东明、王其江与赵军田、王军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含酸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此,岚山区法院对被告人刘东明、王其江、赵军田、王军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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