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割大棚棚膜咋不以盗窃罪惩处?
法官: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罚更能综合评定该盗窃破坏行为
2015年07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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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周慧       

  28岁的男青年伙同其哥哥,多次在岚山区、江苏省等地深夜偷盗果蔬大棚的塑料棚膜。今年5月,岚山区法院对该青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刑罚5年。
  秦明(化名)老家是莒南县,自小跟随父母在黑龙江居住生活,因为是家里超生的孩子,一直没有办理户口登记。十五六岁时,因父亲病故、母亲改嫁,秦明回莒南县投奔他的叔叔。但因为沾染小偷小摸的恶习,不到一年便被叔叔赶走。之后秦明没有像其他年轻人一样选择外出打工,而是到处流浪。
  2014年9月,秦明的哥哥秦青(化名)找到秦明,预谋偷盗果蔬大棚上覆盖的塑料薄膜,再拿到废品收购站卖钱。两人还准备了摩托车、果木剪等作案工具。
  9月30日晚至次日凌晨,哥俩到岚山区碑廓镇某村大棚区盗割了两个大棚的棚膜。当地村民听说棚膜被盗割后,一边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一边自行组织村民轮流看护大棚。
  10月11日晚上,在碑廓镇另外一个村的大棚区,村民从晚上一直看护大棚到次日凌晨1时,见没有被盗就回家睡觉了。凌晨2时许,秦明、秦青到该棚区又偷了两个大棚的棚膜。驾驶摩托车带着棚膜返程途中,被公安巡逻民警发现。公安民警当场将秦明抓获,秦青趁乱逃跑。
  原来,秦明在日照岚山区、江苏赣榆县共盗割了8个大棚的棚膜。警方还发现在之前的2013年10月22日,秦明与其表哥王磊(化名)在饭馆吃饭期间,因几句口角,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了王磊腹部一刀,致使王磊小肠多处破裂,构成重伤。
  今年5月,岚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对秦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秦明盗割大棚棚膜,为何不以盗窃罪定刑,而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刑呢?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法官介绍,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盗窃20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属于盗窃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该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秦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大棚棚膜,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实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官解释,但秦明为谋取非法利益,在盗割大棚棚膜的同时还破坏了被害人经营种植的大棚,影响了大棚内蔬菜作物的生长,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更能综合评价其盗割大棚棚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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