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工人身亡,企业被“拉黑”
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因发生两起人员死亡事故登上安全生产“黑名单”
2015年07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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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8日讯(记者 吕璐) 因1月1日、7月1日发生两起人员死亡事故,崂山玻璃有限公司被列入了安全生产“黑名单”,一年内,企业将在信用评级等方面受限,各类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8日,青岛市安监局通报,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通报公布了企业的详细信息,这家位于沙子口街道办事处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中启,注册资本2568.5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玻璃制品等。今年1月1日,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二车间5号生产线,一名操作工人被JSJ井式升降机挤伤,经抢救无效死亡。7月1日,该公司在进行玻璃窑炉大修改造过程中,储热室坍塌,塌陷的格子砖将制瓶操作工挤伤,这名工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分别于1月1日、7月1日各发生一起死亡一人的生产安全事故,符合《青岛市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被青岛市安委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有关部门将依法对青岛崂山玻璃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崂山区政府安委会将督促“黑名单”企业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并按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审核验收。
  据了解,按照青岛市的规定,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还将实施以下监管监察措施:企业须于每月20日前向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书面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追踪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由安委会办公室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主管(监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据了解,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延长“黑名单”管理期限一年,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将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企业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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