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诽谤官员者”是司法越俎代庖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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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言平
 
  因授意表弟发布检举副市长和纪委副书记腐败的网帖,连云港市纪委干部何福康被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为由提起公诉。(7月9日《新京报》)
  涉嫌诽谤,司法力量当然要介入,但如何介入、何时介入,却值得审慎思考。201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明确界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纪检干部举报上级官员,恐怕是不能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来定性的。
  因此,公诉举报官员腐败的纪检干部,实属司法机关越俎代庖,既有违背程序正义的嫌疑,还可能打击反腐监督的积极性。就这起案件而言,合理的程序应该是:纪检监察部门看到举报网帖后,及时介入调查,进行证实或证伪。只有当事人提出自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才可以由公安机关介入。而检察机关按照程序,则本不该卷入到这起案件当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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