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遭狗咬死亡,母亲诉讼三年
法律援助中心帮助,终得赔偿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菏泽7月9日讯(记者 周千清) 家住曹县谢某的儿子被邻居家小狗咬伤,打了5针狂犬疫苗没起作用,第二年因狂犬病发作去世。自此母亲谢某走上索赔路,经历3年诉讼,直至家贫如洗,求助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最终得到圆满结局。
  事情还要从2011年说起,8月20日下午,谢某的儿子庞某到邻居庞某某的家里玩耍,在玩耍中被庞某某饲养的小狗咬住腿部,造成庞某小腿受伤,后到谢集卫生室谢颂典处打了5针狂犬疫苗(疫苗由楼庄乡卫生防疫站、曹县卫生防疫站提供)。因庞某使用疫苗后未起到应有作用,2012年2月13日庞某因小腿疼痛到河南省兰考县妇儿医院诊治,当天又转院至开封市儿童医院,确诊为狂犬病,已无法治疗,于当日死亡。 
  事后,谢某与谢颂典、楼庄乡卫生防疫站、曹县卫生防疫站达成和解协议。2012年4月12日,谢某将庞某某诉至曹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75258.45元。曹县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谢某未能尽到监护责任,致使庞某受伤,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谢某承担35%的监护责任,被告庞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谢某各项费用25048.12元。后谢某认为曹县法院判决明显不公,申请再审。
  2014年8月7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但这时的谢某一家早已一贫如洗,家里还有两个未成年女儿,高额律师费不是谢某所能承受的。无可奈何之下,谢某经人介绍来到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李政龙办理此案。 
  经审理,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认定庞某某承担20%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但原审判决中认定庞某某承担的赔偿数额有误,依法应予纠正。日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申诉人庞某某赔偿申诉人谢某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38535.57元。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