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人轻信银行办事人员许诺
贷款只还本金 五年后遭起诉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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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崔希珍
“我们以前不是都还清了,怎么还有啊?”或者说:“银行的XXX不是说不要了,现在怎么又要了?”……最近,东昌府区法院在协助某银行清理逾期贷款时,一些当事人不断向法院工作人员质疑。后经查实,贷款人轻信了银行办事人员许诺,自认为已经还清了借款,其实并未还清。本报列举出常见案例,看看您有没有遇到过类似的事。
案例一 个别办事人员 许诺“只要本金”
有的银行办事人员在催讨借款时,为急功近利,不管有没有权限,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瞎许乱许。其本身没有权力不让借款人偿还利息,结果许诺借款人还上本金即可,导致借款人认为此笔借款已了结。但由于此笔借款一直没还清,账目上还存在,后来银行人员一调换,原办事人员一走,后来的办事人员不清楚,将逾期人员起诉到法院,法院在催款时不得不再次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催讨。此时,出现借款人或担保人还清借款的假相,使催要受阻。
聊城某银行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0月11日向聊城某商业银行借款1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息为8.75‰。借款到期后,杨某未按时还款。后经多次催要,杨某与银行工作人员讨价还价,银行工作人员孟某只好跟行长请示,行长答复孟某:先让杨某把1万元本金还上再说。就这样,杨某将1万元本金还上,自以为没事了。在清欠过程中,该银行又把这笔借款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杨某偿还本金1万元及利息,而5年来的利息有3千多元。经法院执行人员做工作,杨某不得不把剩余利息3千元还上,才将案件了结。
案例二 误把连带责任 变成按份责任
某银行与徐某等借款纠纷一案,2008年9月徐某在某银行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利息为15‰,张某、李某、贺某、贾某为其担保,借款到期后,徐某未还。2010年3月份,银行将徐某等5人告上法庭,法庭依法判令徐某5日内偿还银行借款5万元,张某等4人连带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徐某等人没能在规定时间内还款。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冻结贺某工资账户,但其表示,之前已偿还了自己那份,银行工作人员承诺以后不再找他,强烈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解除冻结。由于当时银行工作人员已经调动,银行账目还保留着要求贺某还款的信息。按法律规定贺某有继续偿还借款义务,所以贺某的工资只能作为还款处理。
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两种,一种是一般担保,一种连带担保。两者区别主要是:一般保证是债务人先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由保证人承担,有先后偿还顺序;而后者没有顺序,债权人可同时或分别主张承担偿还义务,有选择权。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义务,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后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通常情况下银行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没有约定的基本上都是连带担保,每个担保人都有承担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
案例三 还款给办事员 三年后遭起诉
借款人通过熟人找到银行办事员,办事员不走正常手续将钱给借款人,还提前将一年的利息扣除。借款到期,借款人把钱直接给了银行办事员。谁知办事员并未将钱交到单位,而是自己挪用了。事后,银行起诉,出现了让借款人再次还款的局面。
邹某在2008年在某银行借款6万元,利息1.12%。信贷员当时扣除一年利息,实际借给邹某51000元,一年后邹某生意兴隆,及时将借款归还。结果三年后,法院又将判决书送到邹某手中。邹某感到事情不对,想找信贷员,结果对方早已携款逃走。
事后法院工作人员询问邹某为何不走正常手续办理借款。邹某表示,当时银行办事员看上去很实在,还给帮助借款,心想直接把款还给他就行,哪知事情却成了这样。当然现在银行办理借款不会出现这种情况,手续都正规了,主要是当时银行机制不建全,邹某没办法只好再次将全部借款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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