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经营,人员受伤该怎样维权
法院最终按照《非法用工赔偿办法》调解,伤者获赔5.6万元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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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刘利红  

  岚山区一女工在一家无资质的单位打工,结果手指被机器切伤。女工将单位的老板告上法院索赔,老板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经岚山区法院调解,女工获赔5.6万元。
  李军(化名)多年来一直在岚山区经营橡胶件加工、销售业务。2013年9月,唐芬(化名)到李军处从事橡胶件加工工作,按照加工橡胶件的数量计发工资,平均月工资两千余元。
  2014年1月21日,唐芬在清理切胶机时,右手被机器切伤。后唐芬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伤情经诊断为:右食中指多段离断伤、右环指末节离断伤。
事后,唐芬自行委托伤残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唐芬要求李军支付赔偿款12万元。李军对此不予认可,认为是他个人雇佣的唐芬,没有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按照职工工伤标准鉴定伤残。李军在为唐芬垫付了医疗费之后,便不再支付任何款项。
  唐芬以劳动争议纠纷将李军起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李军答辩认为劳动争议纠纷应以单位为被告,唐芬将其个人列为被告,主体错误;又认为双方之间应为雇佣关系,法律关系定性错误。
  经法院向岚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了解,2014年9月23日,因李军无照经营,该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岚山区法院主持调解,李军与唐芬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军向唐芬支付5.6万元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据法官介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而本案李军经营的橡胶件加工厂无经营、用工资格,且未经工商登记,非严格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唐芬受伤便无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赔偿。对于本案唐芬应如何主张权利,《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以下简称《非法用工赔偿办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非法用工赔偿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按照以上规定,李军无营业执照进行橡胶件加工,已经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存在非法用工行为,在李军处工作时受伤的唐芬即属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应适用该办法的规定。
  按照该办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唐芬构成九级伤残,李军应按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支付唐芬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
  第二,唐芬与李军之间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可按劳动争议纠纷予以处理。《非法用工赔偿办法》第八条规定:“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故本案定性为劳动争议纠纷,列李军为被告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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