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婚前债务获得法院支持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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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9日讯(通讯员 李永康 曹爱民 记者 王领娣) 男子婚前向女方借款,离婚后因要求偿还未果,女方诉至法院。近日,滨城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被告林某归还其前妻姜某借款4.5万元。
  2009年9月,姜某与林某结识,此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2012年10月,林某因买车向姜某借款。姜某将其存有4.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林某。林某于当日在ATM机分7次提取现金2万元,在银行柜台提取现金2.5万元。林某给姜某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到姜某现金4.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2013年12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后因对以上借款的归还协商未果,姜某遂于2015年2月将林某告到法庭。
  庭审中,姜某向法庭出示了林某出具的借条、银行卡历史交易明细及取款凭证、录音资料等证据,证明林某在婚前向其借款,但直到双方离婚之后,仍未归还的事实。
  法庭经审理认为,林某向姜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姜某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其已向林某实际交付了所借款项,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该借款系两人婚前个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但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离婚后,双方亦未就借款的归还达成协议。因此,姜某要求林某归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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