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算结了婚,介绍费仍不该收
2015年07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临沭法院店头法庭庭长王青松分析,在中国人的传统中,为人介绍婚事是成人之美,成就一桩亲事后得到的可能是“一个锅饼几斤肉”,一些人打起了“光棍汉”的主意,将婚介做成了买卖,双方商定的价格也根据小伙的家庭经济状况、心情急迫程度等来确定。
  介绍的婚事成了皆大欢喜,如果不成,很容易产生纠纷。不久前就有邻县一个年轻人来法院咨询过类似事情,一小伙给“红娘”1.5万元,婚事没成,钱也要不回来。
  传统意义上的媒婆多是出于热心,并不从中牟利,获得的“一个锅饼几斤肉”也只是对方给予的道德层面的感谢。丁柱给项福介绍对象也应如此,如果他既想做好事又想有收入,应当注册婚介公司,这样收费就合法了,而且收费标准要参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合理确定。
  “一方获益、一方受损,损益变动之间有因果关系而无法律依据,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所以,这个案件中丁柱和项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即便项福和阿瑶顺利结为了夫妻,丁柱收取的中介费中除合理的支出之外,仍然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涉案数额大小对案件定性没有根本性影响。也就是说,“说媒”不能随意成为一门生意。
                   本报记者 马云云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