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上亿,一主犯被判无期
青岛集中宣判5起非法集资案,涉案总额数亿元
2015年07月11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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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青岛7月10日讯(记者 周衍鹏 通讯员 马新 吕佼) 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南区、城阳区、莱西市法院,集中对5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涉案总额数亿元,数百人上当受骗。最终,7名被告人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当天审理的5起案件中,包括集资诈骗2起3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起4人。其中,以刘保柱、刘淑娟集资诈骗案性质最恶劣,涉案1.1亿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人刘保柱为筹集资金,与被告人杜某(在逃)、刘淑娟商定设立金宝峰(天津)航道运输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杜某,会计刘淑娟。分公司成立后,杜某、刘淑娟公开宣传公司有经营项目,以6%的月息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提取所筹集资金的4%作为管理费。为让投资人相信公司实力,刘保柱、杜某、刘淑娟多次邀请部分投资人到江西考察挖砂船经营情况。
青岛市中院认为,被告人刘保柱、刘淑娟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二人均系主犯;刘淑娟同时构成诈骗罪。此外,刘保柱曾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目前仍在缓刑期内,依法应撤销其缓刑。最终,青岛市中院一审判决撤销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对刘保柱判处的缓刑;被告人刘保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淑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当天,市南区法院、城阳区法院及莱西法院对另外4起5人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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