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7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如下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关键问题:因自身原因银行贷款不能通过,所交定金能否退还?
  福山区王女士看好一套商品房并交纳定金2万元,约定7日之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交首付款,剩余30万房款通过银行贷款支付。交完定金后王女士便携带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贷款,但经银行查询王女士曾于2013年11月因信用卡透支未能及时归还导致现在不能办理银行贷款,王女士剩余房款也无法通过银行贷款支付。王女士打算取消购房计划,咨询:原来向开发商交纳的定金是否能够要回?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这种情况属于王女士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履行义务,所以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购房者打算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购房款,不要急于签订《认购协议》等书面材料,先到银行查询下自己的征信状况。
  2、关键问题:接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该怎么办?
  高新区马先生购得一套商品房并顺利与开发商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装修时经仔细查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问题,经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认为马先生在接房时未提出异议视为马先生认可房屋的质量,所以开发商没有责任。马先生咨询该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马先生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马先生有权退房;如给马先生造成损失,开发商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购房者在接收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时一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约定的书面文件;二要仔细查验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否则有权拒接房屋。
  3、关键问题: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购房者是否有权拒接房屋?
  龙口市的刘先生于2013年11月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2015年6月23日,刘先生收到接房通知验房时,发现阳台与公共露台相连并且室外电线搭在阳台铁栏杆上,刘先生便以房屋需要整改为由不予接房。开发商不同意。刘先生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公共露台搭接的室外电线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刘先生有权拒绝接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不能满足基本使用功能时,购房者可以拒绝接房。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是当事人的约定;二是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三是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是否能够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功能。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