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开审
滨城工商分局作为被告,该局副局长出庭应诉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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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7月15日讯(通讯员 李永康 李贵青 记者 王领娣) 15日,滨城区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原告山东省滨州市黄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滨城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该局副局长出庭应诉。这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区法院审理的首个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也是全市首例。
  经法庭调查,合议庭将本案焦点归纳为被诉工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件双方针对争议焦点提交证据,并相互发表质证意见。合议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将对该案进行充分评议,庭审结果择日宣判。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于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避免了群众因“告官不见官”而产生不必要的猜疑,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营造官民平等的法治氛围,提高政府和司法公信力。其次,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掌握案情,准确把握矛盾焦点,进而充分调动行政资源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最后,通过参加庭审,行政机关能够了解案件的第一手资料,切实感受到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利于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纠纷,促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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