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隐瞒实情 购房定金难退
市消保委提醒:维权应以事实为依据,并保存好证据
2015年07月16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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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在看房市信息。(资料片)
本报7月15日讯(记者 刘晓 通讯员 盛秦岭 徐婷) 2014年12月份,小江通过中介,看了一套二手学区房。今年5月份,小江到中介交了3万元定金。中介一直未确定办证的时间。小江提出要退款,中介只能退2.5万元。
协商未果。7月上旬,小江来到周村区消保委进行投诉。中介同意进一步确定办证时间双方初步达成了一致。小江到中介处闹,影响了中介的生意,中介把签订的合同和收费票据都留下了。小江对消保委工作人员隐瞒此事,调解一度陷入了困境。后来才承认自己确实去闹过。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消保委工作人员耐心进行了调解,中介方同意退回部分费用。
周村区消保委秘书长连传鹏介绍说,“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连传鹏提醒消费者:消费维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然来维权,就要充分信任消保委,客观地反映事实,不要只强调对方的责任。同时,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合同、收费票据、相关的录音、录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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