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当期”出险,保险公司照赔
法院:作为政策性保险,交强险不应当有“空当期”
2015年07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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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吴新华
  车辆刚投保交强险没几个小时就出了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时间距离保单上标明的保险生效时间还有9个小时,在这样的“空当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近日,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定,作为政策性保险,交强险不应当有“空当期”,保险公司要赔偿。
买完交强险 四个来小时就出事故
  事故发生在2014年6月3日下午3点左右,徐可开着挂有临时号牌的垃圾车,车辆行驶到日照市岚山区巨峰镇路段时,一个不注意,撞上了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李政,导致李政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供述不一,部分事实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李政受伤后住院治疗41天。
  按说出了事故应当找保险公司,李政与徐可也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向保险公司请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徐可投的保险有点特殊。这个临时号牌垃圾车于2014年6月3日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费,投保了交强险一份,保险公司于当天10时34分收取了保费并生成了交强险保险单。保单规定,保险自2014年6月4日零时起至2014年6月10日二十四时止。
  事故发生的时间为6月3日15时左右,就是在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生成保单后约四个半小时,距保单规定的生效时间“2014年6月4日零时”还差9小时,出现了这样一个“空当期”,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无奈之下,李政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保险期应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
  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法庭上,李政、徐可和保险公司三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徐可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徐可承担。”李政说。徐可也认为,他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但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自己保险的生效日期,导致他在“脱保”的情况下开车上路,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表示,此次事故并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徐可放任车辆处于脱保状态,徐可自身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徐可提出的应当告知他保险期间一事,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也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保险期间即时生效或者明确保险期间具体起止点等适当方式保障被保险人的权利。
  “在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就保险期间可选择这一事宜向徐可做出充分说明,并进行协商,就使用了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算’这一格式条款,排除了徐可选择保险期间‘即时生效’的权利,这一条款应属无效。”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昕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特别约定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生效。这个案件中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了保费并出具了保单,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合同自保单生成之时就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间应当自保单生成之时起算,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政12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交强险保险期应与 车辆使用期同步
  本报记者 马云云       

  日照市岚山区法院民一庭庭长赵昕说,商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何时生效,先要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两种保险就有一定的区别。“交强险是一种政策性保险,是国家应对机动车高风险、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赵昕说,与一般的商业保险相比,交强险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均作了一定的强制性限制,比如国家强制所有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保险期间的约定是商业保险的惯常做法,保险公司多以格式条款形式约定不同险种的保险期间,只要约定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交强险不同,应当连续投保,续保的交强险其保险期间通常与上一保险期间相连续,不会造成交强险的“空当期”。
  但有特殊情况,就是初始交强险,作为新发生的投保,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期间通常晚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这就导致新车上路后存在一段交强险“空当期”,这违背了交强险设立的基本立法目的。赵昕介绍,关于交强险保单中有关“保险期间在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保监会曾专门发函修改,提出可以“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也可以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期间,但实践中由于投保人对这一规定不了解,仍然存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对保险期间未按“即时生效”进行约定的情况,使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因此,交强险的保险期间应当与机动车的使用期间在法律规定上保持同步,应当从立法角度制定强制性规范,使初始交强险自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以消灭“空当期”,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设立交强险时所追求的立法价值,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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