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有了“硬杠杠”
只要条件符合,相关费用可先垫付后追偿
2015年08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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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日讯(记者 张琪) 从烟台市政府获悉,《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自7月15日开始实施。
  烟台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市财政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市公安部门为同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由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救助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在县级公安机关设立救助基金网点。
  市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职责有包括依法筹集本市救助基金;向社会公布申请救助基金的相关规定,以及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追偿垫付款等。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确定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其他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办法》对垫付费用的追偿、核销也有相关规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依法进行追偿,并明确偿还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对不偿还垫付费用的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损害赔偿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追偿。有关单位、受害人或者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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