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提标
2015年08月0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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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8月3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于珊珊) 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和劳动者身体健康,近日,市人社局、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转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通知,适当调整威海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
根据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新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升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由每人每月80元提升为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此前威海市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的标准是2006年制订的,其中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要求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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