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除违建,政府部门败诉
省高院发布2015年全省法院第二季度十件典型行政案例
2015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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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高院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发布十件典型行政案例。6日,山东省高院发布了2015年全省法院第二季度十件典型行政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的范围较广,被告涉及公安、国土、人社等部门,还有部分市、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报记者 马云云                             

  上李家崖村是临朐县东城街道(原营子镇)的自然村。2000年9月,经临朐县政府批复同意,由原营子镇政府组织实施对村子搬迁。后来,镇政府、临朐县规划国土局审查同意了村委会的《村庄搬迁土地置换方案》。
  搬迁户李师会有点“心急”。2011年4月,他在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在上李家崖村搬迁的新址建设起了房屋。4月15日上午,临朐县政府东城街道办事处、临朐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强行将李师会正在建设中的六间房屋拆除。“他们违反程序,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就把房屋拆了。”李师会不服,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县国土局和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建筑物是否违法以及如何拆除,应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认定及处罚决定后,依法拆除,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改正的或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对于李师会未经批准在建的房屋,县国土局和街道办既没有作出处罚决定也没有遵循相应法定程序,就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属于程序违法。鉴于李师会未经批准在建的房屋已被拆除,两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已经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应依法确认两被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潍坊中院判决确认街道办事处及国土局拆除李师会在建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师会损失6233元,驳回李师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以违法对违法” 依法办事观念不强
  省法院行政庭法官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对如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实践中往往出现行政机关不依法拆除违法建筑的现象,虽然从表面上看实现了个别行政管理目的,但这种“以违法对违法”的工作方式反映出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是对法治精神的破坏,不符合法治思维,不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就在于,一方面以裁判的方式确认了不依法拆除违章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即便确需拆除违章建筑,也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另一方面也确认了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违章建筑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国家赔偿责任。”
不回应信息公开申请 县政府败诉
 法官说法 
不公开信息 有两种渠道监督
  省法院行政庭法官分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内部监督程序与司法监督程序是并行的两种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分别或者同时启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既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答复,没有正当理由不予答复或不作任何回应,均属于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义务。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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