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山区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刑事案
精神病人连杀两人被强制医疗
2015年08月07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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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立新 迟玉燕
任某精神异常,在杀死自己的母亲后,又翻墙进入邻居家,将邻居杀死。近日,岚山区法院根据区检察院申请,依法对故意实施杀人行为但系精神病人的任某实施强制医疗。
被申请人任某原本跟随父亲任百某、母亲代某(殁年49岁)在岚山区虎山镇某村生活。
2015年1月23日22时许,任某突然出现异常表现,在家中吞食异物。任百某见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当任百某和医院医生在家外面等候他人前来帮助将任某送往医院医治时,任某在家中将其母亲代某用斧头砍杀,此后翻墙进入邻居赵某(女,殁年70岁)家中,将赵某杀死。
6月3日,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部门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任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任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决定对其强制医疗。
7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岚山区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将任某送到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进行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其中明确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285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以前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强制医疗,新刑诉法修改后,增加了此项条文规定。”法官介绍,这也是岚山区法院审结的该院首起强制医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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