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投诉将限期办结
下月起施行,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2015年08月0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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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8月6日讯(记者 刘婷婷)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话题。6日记者从住建局获悉,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枣庄市出台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并于9月1日起施行。
  据工作人员介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中对质量标准的规定。对超过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记者了解到,投诉人为多人的,推选代表应不得超过5人,且必须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下列情况,并填写《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另外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工程需要委托鉴定和加固处理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对于一般质量缺陷,责任单位处理完毕后,还应由投诉人进行验收。
  据悉,对于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由原来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由原来负责监理的企业或双方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实施监理,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各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已不存在的,由房屋所有人或物业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备案。在质量缺陷修复过程中,投诉人应配合责任单位实施处理工作,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投诉人的房屋和物品不因施工而造成损坏。
  对于费用问题,不少市民发生质疑,维修费用具体谁来出,投诉人承担多少?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工程质量投诉和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检测、鉴定和处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投诉人经济损失,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赔偿问题由投诉人和责任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此项规定,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全面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督导部门和市民应做好监督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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