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箱用了不到一年引发火灾
销售商被判赔偿消费者9.8万余元
2015年08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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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8月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兴奎)日照的李某在一家电器商城买了一台冰箱,结果用了不到一年,冰箱就引发火灾,把家给烧毁了,原告将冰箱销售商诉至莒县法院,后经法院调解,冰箱销售商赔偿李某9.8万余元。
2012年9月1日,莒县某村村民李某从当地乡镇一家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电冰箱自用。2013年7月6日下午,李某家中突发火灾,李某闻讯回家时,发现四间房屋及室内家具、电器和其他物品大部分都被烧毁。报案后,莒县公安消防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查,认定起火原因是李某家的电冰箱压缩机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起的。李某为保全证据,及时进行了拍照,并经物价部门进行了损失价值评估,认定李某的财产损失为13万余元。
后经多方交涉未果,李某诉至莒县法院,要求出售电冰箱的电器商城赔偿经济损失。但电器商城却以电冰箱不是其生产的、李某应当向冰箱的生产商索赔为由拒绝赔偿。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器商城一次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9.8万余元。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产品缺陷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的损害,包括因产品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和其他重大损失。”法官介绍,人身伤害包括人的肢体损伤、残废等等;财产损失是指除缺陷产品之外的其他财产的灭失、损毁等。
家电引发事故,责任谁负情况不同
首先,冰箱等家电起火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因为冰箱内部线路故障,有的是因为供电线路电压不稳……“如果不是家电本身存在的故障,而是由于供电线路发生的故障导致家电起火造成损害,则要视具体情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相关责任方。”法官介绍,本案中,消防部门已经认定起火原因是冰箱压缩机线路故障,因此,应由冰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
其次,如果家电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使用年限,但是消费者仍然让家电“超龄服役”,发生事故该由谁赔偿?《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由此可见,如果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已满10年,但尚在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内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已满10年,且已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则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的责任应当免除。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张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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