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私自担保“欠债”,妻子成被告
法院判决妻子事先不知情,不承担责任
2015年08月1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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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日照8月9日讯(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宋海红 胡科刚) 丈夫替一家公司做担保,结果公司最终还不上钱了,银行将丈夫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而妻子认为自己不知道丈夫做过担保,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妻子不承担连带责任。
2014年3月,东港区某食品有限公司从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为1年,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和李明(化名)为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遂起诉要求某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李明及李明的配偶张妍(化名)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银行主张要求张妍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即张妍系李明的妻子,李明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该债务应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张妍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张妍辩称其并不知道李明对某食品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6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明基于保证关系承担的债务是担保债务,其所保证的债务人为某食品有限公司,该保证行为是为了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李明以个人信用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提供保证,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该保证行为并未经过其配偶张妍同意,因此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的保证之债不应当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法院最终判决张妍不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另一方配偶是否应当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取决于哪些条件呢?据办案法官介绍,这主要应看两个方面:一是债务的发生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另一方配偶是否事先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二是债务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另一方配偶所共享,即债务让另一方配偶本人获益,也包括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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