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非站点下车被撞伤了法院一审判决公交担责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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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南8月19日讯(记者 马云云 通讯员 罗琳) 公交车在没有到站时停车,没想到乘客下车后被一辆电动车撞了。这责任怎么算?近日,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公交司机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电动车主承担次要责任。
司机自认很委屈:
“乘客请求两次要下车”
2014年6月,司机董某驾驶公交车行驶,乘客张某提出在非站点下车,董某停车并打开车后门。没想到,张某下车后走了没几步,牛某驾驶电动车撞来,造成张某受伤倒地。事发时董某已驾驶公交车离开。
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驾驶公交车违规在站点以外路段停车上下客,且未保护现场,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出院后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司机赔偿医疗费等。
“乘客请求了两次,我是出于同情心,在她走到后车厢时才开了后车门。”公交司机董某很委屈。
公交公司辩称,公交车在站点外停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由交警行政处罚,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事故发生时,张某已下车前行了数米,与公司客运合同终止。
司机违法停车上下客
且未尽提示义务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董某打开公交车车门上下客的行为是在张某请求下做出的,但董某作为驾驶员,对车门的开合及上下客有着完全掌控,司机明知在非站点上下乘客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且未提示下车乘客注意观察。牛某驾驶电动车时未尽到保证行车安全的责任。
由此,法院认定,董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牛某承担次要责任。董某作为被告公交公司雇用的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董某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公交公司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公交公司及牛某按比例赔偿。
日前,该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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