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了别人撂荒的地,需要赔偿取得的收益吗?
2015年08月2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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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咨询】 10年前,父亲在农村老家,发现一块地被撂荒,于是就在此地上种了农作物。现在,有人说这块地是他家的,要求父亲将这10年来在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都返还给他,他这样说对吗?
【律师解答】 你父亲需要给付一定费用或者利益给土地使用人,但是要求全部的不合理。
该问题是涉及到民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等方面关于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规定,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第92条、93条、民通解释131条、132条的规定。
你父亲的行为首先构成无因管理,对于村里不属于自己的摞荒地进行耕种,使之能够产生价值,这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再者你父亲有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你父亲占用不属于自己的耕地进行耕种,获得利益,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你父亲应当返还不当所得利益;再次,不当得利分为善意和恶意,善意的仅需要返还所得即可、利息不需要返还;而恶意的则需要同时返还利息;但是不当得利人返还利益和(或)利息时,对于善意的需要支付劳务管理费用;恶意的则不能主张;最后无因管理人可以向被管理人要求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考虑到该案为农村摞荒土地无因管理和耕种的不当得利行为,你父亲应当给付一定的费用给向其主张的人,但是不是全部,因为这十年你父亲代为无因管理,需要产生一定的费用;同时为了耕种,也投入了很多农业生产成本,这些都需要在返还时予以扣除。建议一方面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告诉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权利;另一方面如果向你父亲主张权利的人确是摞荒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其向你父亲提出权利主张后,便不要再进行农业生产,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费用支出。
本报记者 王裕奎 整理

赵竣伟,山东贤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领域建工房地产、征地拆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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