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费了
2015年08月24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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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济宁8月23日讯(记者 贾凌煜) 2011年7月1日前济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的,即日起可补缴养老保险费用了。
这三类人员包括,济宁市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具有济宁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济宁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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