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劣质山地车摔伤人该赔吗
卖家以赠品无三包为由拒担责,工商部门调解最终赔了两万元
2015年08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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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高雯 通讯员 颜丙龙           
  如果你买了辆山地车,因为有质量问题把你给摔伤了,商家肯定会对此担责。如果这山地车不是买的,而是买其他东西商家赠的呢,该赔吗?日前,日照市工商部门就处理了这样一起纠纷,想逃责的商家被终赔偿了消费者的所有损失。

买两箱酒就赠山地车 一骑才知是问题车
  “白酒买二箱送一箱,再送品牌山地车一辆。”今年2月份,曲阜市一酒窖开展的白酒促销活动,如此大的促销力度让宋先生动了心,他花1680元买了二箱白酒,推着获赠的山地车很开心地回了家。
  5月3日傍晚,宋先生推着山地车打算外出锻炼,然而他刚骑出小区50多米,山地车的链子突然滑脱了,同时车鞍座也失控,前头下垂,毫无防备的他从山地车上摔了下来,导致额骨、鼻骨均摔骨折,住了17天院,花费了1.8万元。 
  出院后,宋先生多次找到商家讨说法,可卖家坚称山地车是白送的,不在三包范围,出了问题没法赔偿。无奈之下,宋先生向曲阜市工商局投诉。
  在工商部门的要求下,双方首先对赠品山地车进行了质量鉴定,经检验部门的专业检验,该山地车的鞍座、前后反射器等多处不合格,属于劣质产品。看到检测结果,商家坦言,这批山地车是从天津一生产厂家购进的,专门作为赠品用于促销活动,进价为260元/辆,首批配送到曲阜20辆。经曲阜市工商执法人员的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卖家同意赔偿宋先生医药费2万元,并追回已经赠出的同批次劣质山地车。 

赠品有质量问题 卖家有同样的责任
  赠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因不合格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卖家该不该担责,该担责的话,又该担多大的责?曲阜市工商局执法人员称,卖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的,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消费者按照要求购物,卖家就有义务按照“要约”赠送商品,并保证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应担同样的责任。 
  据介绍,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其他责任。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也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所以,卖家赠送的商品质量不合格,不仅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欺诈行为。然而事实上,在“赠品约等于次品”这一潜意识影响下,拿到劣质赠品的消费者少有追偿、追责的意识,也纵容了商家变本加厉的以次充好行为。 

对赠品质量问题 我省暂无处罚规定
  “很多商家以赠品是白送的为由,拒绝售后质量服务,这些都是违规的,但是如何处罚,条文上界定得并不清晰。”曲阜工商执法人员说,因为赠品、奖品等物品不等同于经营者提供或者销售的产品,不适用于《消法》、《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没有处罚的利剑,钻空子的黑心商家便更无所忌惮。
  据介绍,目前,许多地方都相继出台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对赠品、奖品作出强有力的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提供的赠品、奖品,应当符合条款中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如果责任主体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作为赠品、奖品,条例要求质监部门或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赠品或奖品,并处赠品或奖品货值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规定。而山东的有关地方法规目前未对赠品、奖品的质量问题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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