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官公告”更像“避责公告”
2015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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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舒圣祥

  近日,湖南省郴州物价局在《郴州日报》上发布“寻官公告”称,副局长袁国富“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请于2015年8月28日前回单位人事科报到上班,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予以辞退”。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的,予以辞退。这位副局长从7月27日起就没上过班,早就满足了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的条件,“寻官公告”中设定的最后期限8月28日,倒让人搞不清楚具体依据何在。
  擅自延期的“寻官公告”,看似颇为严厉实则异常宽容,说白了就是要为自己开脱责任留下“证据”——没有及时处理是失职,有了“寻官公告”就不担心了;没有严肃处理是违法,有了“寻官公告”就不害怕了。
  所谓“寻官公告”,其实就是一个“避责公告”。无论是应对上级部门可能的事后问责,还是应对失踪副局长可能的事后质问,都是最好的纸上凭据。明明是违法延期处理甚至是不得不处理,却搞得像是刚直不阿严格执法;明明是对副局长特事特办,却搞的像是副局长同样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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