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合同已解除加盟商应停用商标
2015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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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艾伦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德克士公司实行的是特许经营模式,如果《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了“加盟商不按授权方要求采购指定原物料”为合同解除的一项条件,则授权方在有证据证明加盟商实施了上述行为的情况下,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加盟商必须停止使用“德克士”商标并归还带有“德克士”等相关商标标识的资料和物品。如果继续使用,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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