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将戴“金箍”
日照出台监管办法,9月1日起实施
2015年08月2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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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8月26日讯(记者 刘伟) 26日,记者从日照市环保局获悉,《日照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将从9月1日开始实施,这个《办法》给在日照进行社会环境监测的机构戴上了“金箍”。
  《办法》所指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列入《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环境检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共有6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凡是在日照开展相关业务的,都必须遵守《办法》规定。”市环保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说。
  根据要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接受委托开展环境检测服务活动时,应当在检测服务活动实施前3个工作日将检测项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委托单位、检测时间、检测方案、检测数据用途以及计量认证(CMA)证书及其附表(已经报备且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报备)等。市环保局负责对有关检测开展情况进行现场抽查。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环境检测活动,应当签订服务承诺书并接受市环保局组织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管结果在日照环境网站和日照市环境保护局官方微博公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检测服务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环境检测制度和规范要求,独立进行环境检测,保证检测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对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负责。
  《办法》还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检测业务。确因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需要分包的,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以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指标比例不得高于本项目总检测指标的15%,超过15%视为超范围开展检测业务。
  此外,根据规定,存在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出现重大环境检测质量事故的;连续两次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现场监督发现问题,重点检查仍未整改的;超越业务范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的;以及其他影响环境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将被记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档案,上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将其从《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删除。
  据介绍,《日照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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