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是法律应有的品格
2015年09月0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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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宇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和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其中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可处终身监禁等刑法规定的修改,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是否作出机动车限行规定等问题,都曾在立法过程中成为社会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热点话题,并在最终通过的法律文本中做出了较为审慎和完善的规定。除了社会关心的热点话题外,不论是刑法修正案(九)还是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都认真总结了相关执法、司法领域的实践经验,吸收和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对有关法律制度作了大幅度的完善、补充和调整。这一立法过程,深刻体现了法律应当与时俱进的良好品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必载于规范性文件,以法定程序通过,才可具有效力。而成文法有一个固有弊端,即社会情况千变万化,而法律条文则天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灵活适应社会变迁。任何立法都可能受制于时代的局限性,受制于立法者本身的认识不全面,而带来缺陷与不公平。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所说的:“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这即意味着,当法律在实际中逐步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时,立法者就应当顺应时代,修改法律,以适应时代的需要,这样法律体系才能做到“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也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阶段的迫切需要。当前,中国社会正在经历一次急剧的社会转型,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进入了改革的攻坚期、深水期和社会矛盾的多发期。从2000年到2015年,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从500多万件增加到1500多万件,充分说明中国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的紧迫情形。这种具有空前广度、深度和速度的社会转轨,给立法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立法工作面临着提高质量、不断完善、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法律体系也只有随着客观条件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加以完善,才能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目前法律体系中为数不少的法律都存在着一定问题,亟须修改完善。有的是当初出台的社会历史背景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曾经的一些观念认识上的局限已被突破;有的是法律之间“打架”、对应衔接性不够;有的是配套规定缺失、操作性不强。这些法律体系中的瑕疵,从顶层架构上制约了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必须适时修改完善。从今后的长期趋势来看,立法工作的重心必将从制定新法转向法律的修改完善。
法律之树的根基是丰富的社会实践,因此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也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关注和回应社会的期待。法律体系的修改完善,应当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尊重立法客观规律和回应社会民意关切之间寻求平衡,找好切入点。因为,真正的法律必定是铭刻在公民内心深处的法律,只有体现民意的法律才能让民众心悦诚服。从立法机关的角度而言,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广泛征集和吸纳民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明确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具体制度安排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二是进一步公开立法信息,提高公众对立法的知情度;三是建立公众意见的反馈制度,对处理情况给予适当回复。对社会公众而言,也应当认识到法治中国与每个公民休戚相关,每个公民都应当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发出声音、反映诉求,有序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只有通过“庙堂”和“江湖”的这种良性互动,才能使法律真正体现民意、符合实际、凝聚共识,实现良法善治。(作者为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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