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未到期仍按原政策执行
2015年09月0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PDF版】
按照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仍按合同约定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期限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据此,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已经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合同(协议)还没有到期的,在合同(协议)约定期内,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然按合同(协议)约定执行。
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已经到期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实施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合同(协议)没有注明有效期的,原合同(协议)自本《实施办法》公布之日起作废,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实施办法》规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协议),并按规定的政府指导价和浮动幅度,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如有政策方面的疑问,广大市民和物业服务企业可拨打市物价局政策咨询电话:6281073,6244375;如有违规行为,请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