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9月02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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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房款付清了,可原房主迟迟不把户口迁走,该如何处理?
王先生来电反映,他最近在芝罘区某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房款付清了,可原房主迟迟不把户口迁走,导致他无法将自己户口迁入,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房屋出卖人没有按时迁出户口房屋买受人可以强制其迁出,房屋买受人维权确实比较艰难,只能与原房主多沟通。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很多买受人都忽略了户口问题,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除了约定房款交付、房屋交付、房产证办理条款之外,也要留意下如卖方未将原户口迁出需要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之外,最好押付部分房款待原房主将户口迁出后再付清。
2、城镇退休职工是否可以到农村购买民房?
市民卞先生去年已经从单位正式退休了,他和老伴商量到附近农村去买个民房,但不知道受不受法律保护?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也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重申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近几年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情况比较普遍,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并自愿就应当受法律保护,但殊不知该行为已经违法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发生纠纷相关权利也得不到法律保护。
3、房屋已经竣工但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书,在此种情况下接受房屋日后是否可再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高新区牟女士于2013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当时约定开发商于2015年7月31日交房,7月28日收到开发商邮寄的入伙通知书,7月30日牟女士来到开发商处发现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证书,想咨询下,在此种情况下接受房屋日后是否可再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牟女士在此种情况下接房应视为其已经认可开发商交房条件,同时在房屋没有质量问题情况下日后不可再主张延期交房违约金。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购房者在接房时多留意下开发商是否已经满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如开发商方面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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