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困难单位可缓缴社保费
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
2015年09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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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日讯(记者 段婷婷 通讯员 徐放)2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潍坊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
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以及其它因法定事由可以缓缴的情况,都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明确指出,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无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得超过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缓缴申请。
另外,缓缴期间,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未再次提出缓缴申请,或再次申请未通过,且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此外,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用人单位应单独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于非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仍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出台后,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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