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内要按顺行方向停放
10日前对违法停放车辆给予警告暂不处罚
2015年09月03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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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日讯(通讯员 吴成波 记者 王领娣)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给广大市民营造整洁有序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2015年8月27日市政府召开的市城区车辆停放秩序整治工作会议要求,滨州市公安局和滨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的通告》。
9月1日至9月10日对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或书面警告,暂不予处罚。整治活动开始后,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市公安交警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治办公室,对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没有施划停车泊位的路段、人行道上停放车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应当在泊位内顺行方向停放;在公共停车场或人行道泊位停车时,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指定方向停车,要服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商户应按照“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要求,督促驾驶员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学校、幼儿园门前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在指定时间、地点有序停放。对违反机动车停放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依法处罚,严重影响交通的,将拖移机动车。
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秩序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鼓励对市城区各类车辆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3301311,市城管执法局:96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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