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来三支气动枪,平日打靶练着玩
一男子非法持有枪支被管制一年
2015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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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神瑞霞      

  岚山区的洪某,家里有三支气动枪,用于平日打靶练手玩。警方在破获一起网络贩卖枪支案时,在卖家销售记录里,发现洪某在网上购买过两支气动枪,于是找到洪某,鉴于其有自首情节,洪某最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管制一年,三支枪被没收。
  家住岚山区某村的洪某,今年虽然已经四十多岁了,但玩心却很大。
  2013年6月份,洪某到临沂旅游时,在风景区购得一支气动枪支。2014年五六月份,他又在淘宝网上买了两支气动枪,并将上述三支气动枪存放在自己家中,用于平日打靶练手玩。
  2015年1月份,公安民警在破获一起网络贩卖枪支案时,在卖家销售记录里,发现洪某在网上购买过两支气动枪,遂电话通知洪某前去说明情况。洪某接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持有枪支的事实,并带公安民警到其家中将以上枪支扣押。经刑事技术鉴定,该三支气动枪均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今年7月,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洪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洪某管制一年,并将扣押的三支枪支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若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判处刑罚。
  本案中,洪某非法持有三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非军用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具有自首等情节,因此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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