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始基金1000万救助特困家庭
博兴县出台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2015年09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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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14日讯(通讯员 周晓庆 记者 杜雅楠) 近日,《博兴县特困家庭救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出台,博兴县建立初始规模1000万元的特困基金。特困基金专项用于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数额较大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等5类特困家庭进行救助。
  因家庭成员重大疾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农村救助对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城市救助对象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农村超出3万元、城市超出5万元的部分,超出1万元(含)以下,救助标准为3000元;超出1万元—2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30%;超出2万元(不含)—3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35%;超出3万元(不含)—4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40%;超出4万元(不含)—5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45%;超出5万元(不含)—6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50%;超出6万元(不含)—7万元(含)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55%;超出7万元以上的,救助标准为超出部分的60%,但每人年度救助额上限不超过10万元。
  因遭受重大突发性人身意外伤害,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5000元至2万元。因突发性灾害,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3000元至1万元。当年学生入学交纳学费,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视情一次性救助2000元。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支出型”特困家庭,视情一次性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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