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维权法律热线为市民答疑解惑
2015年09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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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读者解决各种房产纠纷,本报开通了房产维权法律热线,邀请专业房产律师为读者解答各类涉及房产的法律问题,同时进行案例解读,将各类可能产生的房产纠纷防患于未然。房产维权法律热线开通后接到了众多读者的来电咨询,本报邀请专业律师进行了解答,同时对于典型的问题进行了解析。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房产方面的纠纷,可以继续通过本报房产维权法律热线18660095707进行咨询。
  1、开发商垫付首付款,购房者逾期还款,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损失是否合理? 
  宫先生来电反映,最近在莱山区某小区买了一套商品房,部分首付款由开发商垫付,因资金周转问题不能按约偿还开发商垫付的首付款,现开发商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损失,宫先生咨询开发商此种做法是否合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开发商直接将首付款支付至首付款资金监管账户,宫先生没有实际占有也没有实际支配该笔款项,宫先生此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降低支付利息标准,支付的利息以开发商实际损失为准,如开发商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比较合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实践当中“零首付”或“低首付”多是开发商在宣传时的噱头,购房者在签订类似《首付款垫资协议》时一定要弄清楚协议的文意。 
  2、《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房产证办理期限,开发商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协助购房者办理?
  高新区一位市民来电咨询:2013年在高新区购买期房一套,其已经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开发商也在今年5月份将房屋交付使用,但至今未听到开发商办证消息,最近拿出《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在办证条款一栏时间均空出,现咨询开发商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协助办理房产证?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开发商应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如开发商未在规定或法定时间内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可一并主张逾期办证违约金。
  3、《商品房买卖合同》如被解除,银行贷款如何处理? 
  招远市卞先生咨询:其于2013年购买商品房一套,办理按揭贷款,合同约定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但开发商至今未交付房屋,卞先生打算与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不知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如何处理?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解答:《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主合同,《贷款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解除从合同自然解除,同时卞先生可向开发商主张因贷款而产生的损失。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付磊提醒:近期因开发商延迟交房导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例比较多,购房者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着重注意下相关损失的计算方式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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