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建筑企业须全员办工伤险
新规定10月1日起实施,未办理工伤险不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09月2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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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0日讯(记者 段婷婷)20日记者获悉,潍坊市人社局、住建局、安监局、总工会近日联合下发了《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凡在潍坊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业企业,均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按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办法》要求,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和确保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发生工伤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鉴定程序,明确了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应尽责任;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规范和简化认定、鉴定程序,提高效率。   
  此外,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措施,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后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潍坊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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