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总工会、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依法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的通告
2015年09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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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缴纳工会经费 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滨会发[2015]41号)的规定,我市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有关事项自2015年10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由原来的每季度申报缴纳改为每年4月、10月集中缴纳,4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应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10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应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2015年10月份征期内申报缴纳2015年1月至9月应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二、凡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并按照《工会法》、《山东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应按月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在每年4月、10月征期内自行申报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行申报缴纳建会筹备金。
  三、各企事业单位及组织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规定,对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滨州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binzhou.s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五、本通告调整事项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滨州市总工会
滨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2日
关于滨州市地税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作访谈
  近日,滨州市总工会、滨州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滨州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滨会发[2015]41号)。本报记者就企事业单位普遍关心的问题向有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了访谈。
  1、全市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征收方式调整为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有何意义?
  答:依法征收工会经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基本经济权利。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工会经费是严格依法治市的客观要求,也是履行其社会职责的重要举措。这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单位的主体责任,又使缴费义务回归到缴费人,突出了缴纳主体,变被动为主动,有利于增强缴纳义务人的履职尽责意识。

  2、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交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否增加了缴费单位的负担?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税前列支的规定意味着工会经费中含有国家税收应得部分依法转移支付给工会了。工会经费自主申报交纳,只是改变了缴纳的方式,并没有提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单位依法计拨和上缴工会经费的责任和义务不变,不存在增加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的问题。
  上缴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也大部分用于了服务广大职工。如帮扶困难职工、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参与和推动国家、地方涉及劳动关系和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补助下级工会等等,维护职工群众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工会经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主要用于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经费的使用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如设备工具购置、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4、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形式有哪些?
  答: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滨州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binzhou.s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采用网上缴纳方式的,各缴费单位应当于缴纳期限内,登录地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生成扣缴信息,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自动从申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扣款后缴入人民银行国库。
  采用上门缴纳方式的,各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主动进行申报缴纳,由地税部门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按照税款入库的有关规定办理款项缴库。

  5、未按规定缴纳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如何处理?
  答: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政策链接
  1、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拨缴依据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国工会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2、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收的通知》(鲁政办字〔2012〕172号)、《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等文件对地税部门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进行了具体规定。

  3、滨州市实行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范围
  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进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的中央直属、省属在滨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在滨分公司、子公司应拨缴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省总工会直属产业、大企业工会和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4、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标准
  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5、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6、向地税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的流程
  (一)缴费登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不需另外办理缴费登记,统一使用地税纳税人识别号申报缴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首次申报前需到机构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办理缴费登记。
  (二)申报缴费:工会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应于每年4月、10月征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时一并申报缴纳应缴工会经费。缴费单位既可直接上门申报,也可采取网上申报。
  (三)缴费方式:工会经费可随税采用TIPS缴费、ETS缴费、POS机缴费或转账缴费等方式缴款。
  (四)缴费期限: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一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2015年10月份缴纳本年度1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五)缴费凭证:工会经费代收统一使用税收票证作为缴款凭证。
  (六)缴费咨询:缴费单位对工会经费申报缴纳有疑问,可通过拨打滨州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了解相关流程。
  缴费单位对如何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有疑问,可向所在地总工会咨询了解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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