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造枪出借好友双方获刑
2015年09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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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曹县9月22日讯(记者 周千清 通讯员 魏华丽) 曹县施某甲和施某乙是同村好友,施某甲在家中私自将一把射钉枪改装成枪支,并将其借给这位好友,施某乙因琐事对村民进行拦截殴打,并鸣枪威胁,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获刑。
  2010年前后,施某甲在家中私自将一把射钉枪改装成枪支。施某甲和施某乙是同村好友,2014年10月24日晚,施某甲将所改装的枪支借给施某乙使用。次日8时许,施某乙驾驶车辆途经本村南时,因琐事拦截本村村民孙某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因孙某某反抗,施某乙将所借枪支从车内拿出并鸣枪威胁,后孙某某报案,施某甲施某乙被公安抓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涉案自制枪为枪支,并以火药为弹丸提供动力。
  曹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施某乙违法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两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曹县法院工作人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涉枪案件也科以较重刑罚,最高甚至可以判处死刑。结合本案,被告人施某甲非法制造枪支,被告人持有枪支并威胁他人都触犯了刑法,因此被分别处以三年和二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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