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发作砍死亲儿,被判强制医疗
该案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单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2015年09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PDF版】
     本报单县9月23日讯(通讯员 刘杰 刘军) 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申请强制医疗案件,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该案成为新刑诉法实施后单县法院审理的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5月27日,被申请人李某在其家中持菜刀将儿子董某涛砍死,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6月16日,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为:1、被申请人李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2、被申请人李某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十余年,期间曾在单县精神病院治疗。根据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申请人亲属、邻居的证言,该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暴力行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
  法官说法: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对不负刑事责任且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特别诉讼程序。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强制医疗措施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且达到犯罪程度;二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三是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了采取措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医治的强制医疗程序,既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又促进精神病人回归社会,体现了司法公正和人文关怀。同时,强制医疗从行政决定上升为司法决定,充分尊重和保障了人权。
  法官建议:精神病人本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应得到社会的关注与同情,同时,具有一定攻击性的精神病人又可能侵犯他人、危害社会,如果得不到应有的关怀和监管,很容易造成精神病患者本人的伤害和对社会的危害。新刑诉法修订后,增加了对精神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然而,“强制医疗”毕竟是一种事后处置方式,采取该措施时悲剧往往已经发生。因此,应不断完善和落实事前预防制度和措施,有关机构应给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庭多一点爱护和关怀,增加心理疏导,落实日常监管和控制措施,有效避免该类悲剧的发生。

  本稿件所含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齐鲁晚报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网友为此稿件打分的平均分是:
齐鲁晚报多媒体数字版
按日期查阅
© 版权所有 齐鲁晚报
华光照排公司 提供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