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走他人卡内钱,获刑半年罚两万
2015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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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9月24日讯(记者 王震 通讯员 宋思霖) 男子蒋某去ATM机取款时,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上,便心生贪念将银行卡内钱款取出,没想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近日,蒋某被威海经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4月2日,蒋某来到威海经区某超市旁的ATM机取款,没想到机器里还有张尚未取出的银行卡,查询卡内有余额,他心生贪念,几次将卡中的13000元取出。同时,在附近闲逛的失主孙女士收到了银行发来的取款信息,这才想起自己刚才取款时忘记取卡,立即返回ATM机,正巧发现蒋某在取款,孙女士一边大喊“抓小偷”,一边从蒋某手中夺回了一部分钱款。 
  路过的好心市民追上蒋某将其扑倒,蒋某仓惶逃走。孙女士随后报警,警方根据线索找到了蒋某家人,在法律的震慑和家人的劝说下,蒋某投案自首,并退还了8000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冒用他人名义,使用信用卡取现,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考虑到蒋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套现,达到五千元的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以上罚金。市民如果发现他人在ATM机忘记取卡时,一定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贪小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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