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业务办理方式及材料
2015年09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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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业务分类
  (一)市车管所:进口车、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二)市所派驻巨明业务点: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
  (三)区县车管所:除进口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
  (四)乡镇交警中队: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需要时请联系乡镇交警中队或当地区县车管所)
  (五)流动车管所:可联系咨询当地区县车管所
  (六)交通管理服务站: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国产免检小型机动车,如需要可联系咨询交通管理服务或当地区县车管所
二、提交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三)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七)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上线检验。
  属委托代理申请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应当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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