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出台
不按停车泊位标线停车,罚!
2015年09月30日 来源:
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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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9月29日讯(记者 杜雅楠) 日前,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滨州市机动车道路停放管理办法》,对滨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放进行管理。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
《办法》实施起,在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机动车单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足6米的道路,机动车双向通行、车行道路路面宽度不足8米的道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路段不设置道路路内停车位。在学校、幼儿园门口实施限时停车,并由专人规范停车秩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时相关部门将进行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驾驶人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需按照规定的时间、道路顺行方向停放,并服从道路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因交通管制、现场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即时驶离车辆的,应当立即驶离。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车泊位内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与道路停车无关的活动。
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车辆或未按照停车泊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车辆以及在道路停车泊位内未按照道路顺行方向停放车辆均属于违反道路停车管理的行为,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对未按时接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的违法停放车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信息录入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河一路新增测速点
近日,记者在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了解到,滨州城区黄河一路渤海十二路与渤海十三路之间新增一个测速点,限速值为40Km/h,十月一日起正式启用。
24日,滨州市交管部门发布《关于新增城区测速点的公告》,为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有效预防和降低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现新增黄河一路渤海十二路与渤海十三路之间测速点,测速方式为东西双向测速,限速值为40Km/h。
新增测速点的交通监控测速设备将对车辆超速、违反禁止标线、逆向行驶、驾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驾车接拨手持电话、驾车吸烟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交管部门提醒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本报通讯员 管林建
本报记者 杜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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