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业委会更利于业主维权
2015年10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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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志华

  近日,因开发商想把公用配套场所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温州嘉鸿花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若在以前,遇到类似纠纷,业委会很可能因为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而无法起诉。不过,2013年温州开全国先河进行试点,多个小区的业委会获批具备法人资格。10月10日,这一全国首例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的案件将在温州开庭。(10月7日人民网)
  按照现行物业管理条例,业委会以会议的形式存在,不具备法人的特征。不是法人的业委会要想起诉开发商,必须得到七成以上的小区业主同意,此外还需要收集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由于证件关系到个人信息安全,再加上有些业主常年不在家,达到起诉条件非常难。
  此外,小区业委会不是法人,每次行动都得开会表决,即使集合了足够多的业主,也会因为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很难办成一件事。以房屋维修基金为例,这一基金长期被闲置,不是因为房屋和公共设施不必维修。当业委会不成一个独立的主体时,业主就如同一盘散沙,个别业主的态度,会对业主的整体利益构成影响。
  正因为有这些障碍,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就会少有顾忌,将公用车位据为己有、随意提高物业管理费等侵害居民合法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将业委会升级成独立的法人,许多问题会迎刃而解,这将对侵权行为形成更多约束。不仅如此,业主委员会制度作为基层自治的一种形式,如果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也有利于培养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习惯,自下而上地对基层民主的推进起到积极作用。
  至于这样的改变发生后,业主会不会出现“被代表”等问题,则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包括给业委会定性的物业管理条例如何修改,以及这种新模式的推广将会遇到怎样的阻力,同样需要实践的检验。如果以此案为起点,推动新规则的形成,很有希望使业委会在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领域发挥更多作用。因此,温州的这起案例,虽然表面上只关系到一个小区的具体事务,但案件的具体走向,却是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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