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至2014年,泰山区法院审结16起食品安全案
涉案40人八成为个体经营户
2015年10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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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10月11日讯(记者 赵兴超 通讯员 贾丰元 马翔) 近年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至2014年,泰山区法院共审结此类犯罪案件16件40人,其中,个体经营户占到八成,多数涉及肉类制品。
  泰山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至2014年,泰山区法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16件40人,其中2012年1件2人,2013年5件13人,2014年10件25人。40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期3年至6个月不等。
  经调研发现,当前涉食品安全类犯罪有五个特点:首先犯罪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犯罪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主,其中有32名被告人系个体经营者,占总人数的80%。多数被告人不知道食品生产加工应有行政审批程序,也无视国家食品生产加工的质量及卫生标准,为追求食品卖相及高额利润,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违规在食品中添加国家禁用的非食用物质或食品添加剂。
  其二涉案食品类型多集中于肉制品等。其中涉及猪肉制品的5件,占31%;涉及牛肉制品的2件,占12.5%;涉及鱼肉制品的2件,占12.5%。三是犯罪地点较隐蔽。被告人多在流动人员较多、管理相对薄弱的城中村或城乡接合部,廉价租房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四是共同犯罪现象突出,且多是家庭成员共同作案。犯罪分子往往形成分工明确、结构稳定的犯罪网络,在假劣食品的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环节中相互配合,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16件案件中共同犯罪的12件,占75%,其中夫妻共同犯罪的9件。
  犯罪方式不断翻新、手段更趋隐蔽,是第五大特点。大多利用工业原材料、有毒有害添加物对食品进行保鲜、调味、着色等,作案手段更趋专业化。此外,为逃避日常监管,一些犯罪分子将不常用的违禁物质添加到食品中研制出可以检测“合格”的食品,作案手段更趋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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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张某、华某夫妻二人在泰山区五马市场个体经营水产品生意,2010年以来,张某从外地购进咸鱼时,明知此咸鱼中含有敌敌畏成分,仍然购进并与华某在自家商铺内进行销售。同时,为起到防腐效果,两人还自行在腌制的咸鱼中添加敌敌畏并予以销售。
  2013年9月15日,公安机关在该商铺内查获进购的各类咸鱼7000余斤、自制咸鱼300斤。经鉴定,被查扣的上述咸鱼中均检出敌敌畏成分,涉案案值6万余元。经查,这些咸鱼流向了泰城市民餐桌和部分饭店酒楼。
案例二:
  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份以来,在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陈某及副总经理姜某的指挥下,生产肉串(牛、羊肉风味)系列产品时,在鸡肉、鸭肉、猪肉中加入羊尾油、牛肉精调味,完全未加入羊肉或牛肉的情况下,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含有羊肉或牛肉销售。
  截至2013年6月案发,生产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共计40余万元,其中已销售价值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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