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将推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可更好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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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滨州市保险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布署在诉讼保全中引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工作。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与此同时,申请人在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时,法院同时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而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这就为部分相对弱势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增加了难度。
  为了顺应我国司法改革的需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部分保险公司推出了诉讼保险责任保险这一全新的保险产品。诉讼保险责任保险是不同于传统的现金担保、实物担保和资信担保的一种财产性权利担保方式,申请人作为投保人按照申请财产保全的金额,向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并出具保险单,其后保险公司根据保单承保内容向法院提供一份不可撤销的保单保函。保险公司在保函中承诺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对保全申请和保单保函审查确认后,即可进行财产保全。
  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相比较传统的保全担保方式有较大的优势:一是保障性强,保险公司不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且偿付能力强。二是快捷便利,申请人投保手续简单,保单保函递交人民法院审查工作简便快捷。三是费用成本低,该保险保费主要根据具体案件风险情况、保险财产标的金额等情况一次性收取,相对较低。四是适用性强,只要法院依法认可,还可以解决申请人异地诉讼保全担保难的问题。可以说诉讼保险责任保险降低了诉讼门槛,通过简单、快捷、费用低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能更好地解决申请财产保全的“门槛”的问题,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促进了财产保全制度作用更好发挥。
  座谈会上,人保财险、平安财险等10余家公司分别介绍了各自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业务的准备情况,平安财险山东省分公司介绍了公司今年以来此项业务在全省的开展情况。市保险协会副秘书长王前进表示市法院对保险担保方式的认可与适用,为该种担保方式在我市的推广奠定了基础,下一步,市协会与经办公司将积极配合法院做好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推进工作。希望“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能够开启保险对辅助司法实践的探索,让保险更好地发挥专业风险管理作用和辅助社会管理职能。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全昌最后强调:推行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工作,是用保险服务推动完善司法为民措施,提高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辅助解决“财产保全制度”“执行难”等问题的重大举措,下一步市中院将在全市法院推行此项业务,由于经办公司较多,因此各经办公司在办理业务过种中一是要依法推进,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此项业务;二是要平等竞争,市法院为各公司提供平等的平台,各公司要通过加强服务等来进行平等竞争;三是要公开透明,积极向当事人介绍此新业务,引导当事人自由选择投保公司;四是互惠互赢,通过增加保全担保方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开拓新的业务范围,来充分发挥保险这一风险管理基本手段的重要作用,实现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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