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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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2014年9月份开始施行的《山东省供热条例》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按照用热量收费。
  据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民用建筑接入供热管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并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标准。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而第二十四条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的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全部按照供热面积核算热价的百分之三十。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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